测绘地理信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桂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由学院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坚持原则的教授和研究员组成,委员由学院各科室推荐产生。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主任、副主任组成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秘书列席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予以替换。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审议专业设置与学科建设方案、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计划等。
第八条 指导学院重点研究基地和平台建设,咨询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的确定。
第九条 审议评定教师和科学人员科研业绩、学术水平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审议推荐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项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咨询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有关方案;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亦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方案,需要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实到人数的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的议案一般由秘书负责汇总整理,报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或表决。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议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院学术委员会2/3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