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学院议事决策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全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院领导班子建设,明确学院党政领导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学院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桂林理工大学二级学院议事决策工作规程》(桂理工党组〔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全面负责,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负责把好政治关;学院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对外合作交流与社会服务等工作全面负责。其中,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等按要求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三条 学院议事决策制度主要包括: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制度、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制度和院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院长办公会)制度。学院通过以上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的决策范围和规则,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学院党委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一)党政联席会制度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党政联席会成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级纪委负责人、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及教工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列席。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分工会主席(或二级教代会负责人)也应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的需要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以下简称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涉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主持人。书记、院长若有一人不在,可以委托对方主持。书记、院长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每月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制度
第八条 党委会是学院党组织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党委会成员包括全体党委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列席会议。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委委员的,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党委会有关议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九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条 党委会每学期召开一般不少于4次。
(三)院长办公会制度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院长办公会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讨论议题涉及到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要邀请书记参加。讨论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议题,要邀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参加。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四)其他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四条 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桂理工 〔2016〕9号)要求,学院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工代会和团代会、学代会等组织按其章程或相关制度开展议事决策活动,发挥其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作用。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 研究制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
2.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研究决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总结和各项改革方案,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或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3. 讨论研究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学科发展方向、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专业申报和调整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 研究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并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5. 通报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学院安全稳定、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6. 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研究决定学院重大项目立项和安排;安排年度经费使用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学院办学资源调配方面的重要事项。
7. 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及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选拔和考核、人员聘任和调配,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引进、流动;教职工职称评定、考核、评优、奖惩;公费出国(境)、外出进修访学人员的遴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8. 研究确定学院教职工工作量、业绩的计算和考核办法、绩效分配方案等问题,审定福利待遇和收入分配方案。
9. 研究决定人才培养、学生招生、就业、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 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1. 研究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宜。
12. 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结合学院特点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和办法。讨论研究对违纪行为的初步审查和处理意见。
13. 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14. 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 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2. 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提出加强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
3. 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讨论制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师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4. 研究制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案。
5. 贯彻《桂林理工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桂理工党组〔2010〕3号)精神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讨论和研究学院内设各职能科室和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负责人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干部考核、监督等工作。采取个人自荐、相关科室讨论推荐和学院党委提名等多种方式,党委会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填写推荐意见报学校人事、教各等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考察,党委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考察工作,并由学校相关部门正式公布任命决定。
6. 讨论研究学院党委换届方案、党委工作报告以及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酝酿事宜;讨论决定党支部设置、党支部委员会换届、支部书记及支委调整等重要问题。
7. 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8. 讨论审定学院党校工作、组织发展工作计划;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和党员教育、培养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9. 按组织程序讨论研究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
10. 讨论研究推荐校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两委委员(常委)人选。
11. 研究确定学院评选推荐校级及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
12. 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学院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讨论研究师德师风方面的考核评定和评优评先问题。
13. 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研究做好学院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的实施办法。
14. 讨论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15. 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进行政治把关(有关政治把关的程序、办法另行制定),党委形成统一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16. 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 贯彻落实学校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2. 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所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和党委会决策的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3. 讨论落实学院的发展规划,讨论研究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4. 安排落实教学、科研、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地)建设等方面具体的措施。
5. 安排落实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发放、进修培训、考核、评优等各项工作。
6. 落实学院教风、学风建设、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方案。
7. 讨论学院教学、科研经费及预算外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
8. 协调解决学院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9. 通报重要行政事项,研究解决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 讨论由学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
11. 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和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解决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其他议事决策制度的议事范围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其章程等确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党委会及院长办公会共同的议事规则:
1. 会议实到会成员人数超过会议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2. 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应提前1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方案或建议。
3. 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
4.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要畅所欲言,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平等参与决策,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在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5. 涉及干部人事问题,应在研究决定前征求同级纪委负责人或纪检委员的意见。
6. 涉及教职工工作量、业绩的计算和考核办法、绩效分配方案,学院福利待遇和收入分配方案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先经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等途径充分讨论、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特定的议事规则:
1.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商量确定。其他出席会议的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也不能临时动议进行讨论。已确定上会讨论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能到会,一般不予讨论。
2. 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领导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主动交换意见,经协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3. 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的方案在上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党代表、教代会与工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及党外代表人士,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要听取学院分工会及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4. 讨论决策时,应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或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作出决定。通过决议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5.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若采用投票方式决策,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签名。
6. 集体讨论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请示。
7. 需要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的事项,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决议)前,应由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特定的议事规则:
1.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向书记提出,或由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
2. 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3. 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特定的议事规则:
1. 议题由院长或其他分管负责人提出,院长确定。
2. 院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和学代会的议事规则按其章程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共同的纪律要求主要有:
1. 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在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会议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合理建议要及时采纳。对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效益和效果等绩效要及时进行评估。
3.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议题时,如遇重大分歧,不得仓促做出决定。
4. 对会议形成的集体决定、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学校报告,在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同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5.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等有利益关系的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6. 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违反纪律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7. 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会议中审议的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党政负责人审核,会议主持人签批后,根据需要发至本学院有关科室并存档备查,同时应传阅至因故缺席的班子成员。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和院长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签发。
8.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通报实施情况。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议、决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发挥好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党委会做出的决议,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党支部和党员。
9. 学院办公室要建立督办落实相关会议议题情况登记及有关资料存档制度,了解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特定的纪律要求:
1.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中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应经党政联席会决策范围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2.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党政联席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学校汇报,并根据需要向学院师生员工通报,做到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出现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接受上级和学校对执行本规程情况进的行工作检查或指导,并做好学院执行本规程情况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九条 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学院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党外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作用。书记和院长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院党政班子将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师生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